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8646号之一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
法定代表人:管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欣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牌坊村三社农贸市场4号楼底楼。
法定代表人:蒋桂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娇,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欣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