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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茶叶协会与福建省安溪县琛牌茶叶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3173号
案件名称信阳市茶叶协会与福建省安溪县琛牌茶叶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信阳市茶叶协会;福建省安溪县琛牌茶叶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3173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敬东,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涵,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被告:福建省安溪县琛牌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茶都L4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华。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县琛牌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需对本案另行处理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予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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