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8537号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坊经济开发区顺通街1688号1号车间。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少华。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被告:莆田市旻阳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东门后张13号。
法定代表人:陈**敏。
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莆田市旻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