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389号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明,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曹宅镇晚翠街**东面v> 法定代表人:陈仁染。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春,女。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