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325号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海尔路**海尔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1。
法定代表人:郑刚,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志习,男,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志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