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362号原告: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塘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36927G。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照西,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巴**界石镇石景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31527042W。
法定代表人:王智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砚池,重庆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彬,广东勰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