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159号 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南胜利路7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2MA0QCPTL0X。
法定代表人:金付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康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鸿塔社区中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3EHR77E。
法定代表人:潘昭媚。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康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