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127号 原告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永安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方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宁、金海波,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晓庆,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整”,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1年1月11日,原告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翔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