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612号原告:深圳市威明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谢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县宇宙豪信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
法定代表人:董朋儒,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威明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县宇宙豪信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威明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威明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威明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深圳市威明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