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7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华沃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玉泉办事处西郭路村。
法定代表人:赵秀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聚集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高新区浒墅关镇星期七超市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永莲路**。
经营者:王辉。
上诉人济源市华沃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百知公司)、原审被告高新区浒墅关镇星期七超市店(以下简称星期七超市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千百知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华沃公司、星期七超市店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千百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10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