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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诺资源再生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与江苏科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执743号之一
案件名称嘉诺资源再生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与江苏科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嘉诺资源再生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江苏科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执7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诺资源再生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启迪时尚科技城****。

法定代表人:袁靖。

被执行人:江苏科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路98号1幢11楼1102室法定代表人:瞿海林。

申请执行人嘉诺资源再生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科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的(2019)苏05知初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确认申请号为201611243805.4、名称为“一种多幅偏心盘组的曲轴传动机构”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原告嘉诺资源再生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科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共有;

二、驳回原告嘉诺资源再生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苏州嘉诺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嘉诺资源再生技术(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嘉诺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50元,由被告江苏科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权利人嘉诺资源再生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2020年9月4日,被执行人已经向本院支付了(2019)苏05知初969号、(2019)苏05知初970号、(2019)苏05知初971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需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共计1200元。

上述事实有银行转账凭证、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于申请执行前履行诉讼费承担义务,本案不符合强制申请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嘉诺资源再生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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