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198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东方路**。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东营百货大楼分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div> 负责人:王湛源。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东营百货大楼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东营百货大楼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东营百货大楼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