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680号 原告: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燕山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6651811R。
法定代表人:刘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凯,天津众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华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工业北路****半地下层**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67323863B。
法定代表人:廖佳乔。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孙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三明市华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原告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塘沽沃特斯阀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