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239号 原告:耿金旭,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忠、严金华,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旺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陶界岭******(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E72655。
法定代表人:马艳立,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姝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恩科,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邱月姝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耿金旭诉义乌市旺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赵凉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后原告耿金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金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耿金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