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870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峰,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文明,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文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2020年10月29日,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袁文明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