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882执17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沁阳市驿站永和豆浆店。
住所地:沁阳市。
关于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沁阳市驿站永和豆浆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的(2018)豫08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23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手续回执显示,原地址无人签收,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所在公司已被注销,故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保险公司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跃光的妻子,了解到刘跃光因开设赌场于2020年9月28日被平顶山宝丰县公安局刑拘,11月6日被逮捕,现在正处于刑事侦查阶段,现在暂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
五、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可申请律师调查令和公告悬赏措施,以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
六、本院通过沁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跃光名下在沁阳市普罗旺世二期罗纳海岸2号楼1单元3层301号不动产:面积为138.54㎡的登记房产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1月19日进行了查封;
七、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走访,了解到刘跃光因开设赌场于2020年9月28日被平顶山宝丰县公安局刑拘,11月6日被逮捕,现在正处于刑事侦查阶段,其名下的房产已进行查封,现因本案的执行标的与实际房产价值相差太大,暂不能进行处置。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523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跃光名下在沁阳市普罗旺世二期罗纳海岸2号楼1单元3层301号不动产:面积为138.54㎡的登记房产信息,该房产已被本院予以查封,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沁阳市驿站永和豆浆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