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执821号申请执行人:澳汰尔工程公司(AltairEngineering,Inc),住所地美国密歇根州特洛伊市大比弗路**。
(1820E.BigBeaverRoad,Troy,Michigan,48083USA)法定代表人:HwardMorof。
被执行人: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科教路**div>法定代表人:夏胜初。
被执行人: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科教路**iv>法定代表人:吴潇。
申请执行人澳汰尔工程公司(AltairEngineering,Inc)与被执行人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知初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澳汰尔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因关联案件在张家港法院执行,故本案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知初373号民事调解书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