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05执74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苏州卡迈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卡迈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卡迈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执行费137元已缴纳至本院。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