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知民初81号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忠滨,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旬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忠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忠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的事实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