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10492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张家港市塘桥文博酒店用品商店,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综合市场东侧。
经营者:刘芳。
被告二:张家港市塘桥综合市场,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镇中路**。
法定代表人:黄根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子,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柯柯,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塘桥文博酒店用品商店、张家港市塘桥综合市场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