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416号原告:北京水木优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春路**(国门信诚孵化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2M。
法定代表人:刘羡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警予,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儒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琅琊西路**社会信用代码×××H5D。
法定代表人:赵育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水木优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儒林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北京水木优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水木优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水木优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水木优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