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0)黔01执1517号饶卿: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知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饶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处罚金一案。
根据该生效判决,被执行人饶卿被判处罚金人民币610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饶卿在刑事审判阶段预缴的罚金人民币61050元上交贵阳市财政局,故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知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三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0)黔01执1517号饶卿: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知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饶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处罚金一案。
根据该生效判决,被执行人饶卿被判处罚金人民币610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饶卿在刑事审判阶段预缴的罚金人民币61050元上交贵阳市财政局,故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知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三项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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