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7民初2772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进,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福万佳超市,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南北京卓越华盛供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公楼一层商业。
经营者:彭正武,负责人。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福万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且被告北京宏福万佳超市已经实际付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