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1282刑初43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靖江市天韵纸制品厂负责人,住靖江市。
因本案于2019年9月21日、2020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20〕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杰、检察官助理刘苏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伯斯有限公司(BOSECORPORATION)在9类商品上注册了第6802784号“BOS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自动电唱机(音乐)、扬声器音箱、头戴耳机、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等;
在9类商品上注册了第6227010号“BOS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光学数据介质、音响导管、扬声器音箱、唱机的拾音器支臂、电声组合件、拾音器、头戴耳机、放大器、传感器等;
在9类商品上注册了注册号为G584523A的“BOS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HI-FI扬声器、放大器、磁扩音设备及唱片、高音喇叭、高保真扩音器、高保真音响设备、上述产品零部件等。
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2015年10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章某与他人结伙,在包装盒、说明书等物品上擅自印制“BOSE”注册商标标识,向戴灿平(已判刑)出售非法制造的“BOSE”注册商标标识共计31632件。
被告人章某非法获利共计4700元。
被告人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章某退出违法所得4700元。
本院审理期间委托靖江市司法局对被告人章某的社会表现、社区监管条件等进行调查。
靖江市司法局调查后认为,其符合社区监管条件。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章某向本院预缴了财产刑保证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戴灿平的供述,博士视听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商标注册证,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的物品照片、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证人袁某、于某、赵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同意,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处罚。
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章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靖江市市司法局调查评估表,考虑其符合社区监管条件,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章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章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七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没收被告人章某非法制造的带有“BOSE”注册商标标识的蓝牙盒子包装盒、蓝牙盒子安全指南、蓝牙盒子说明书、台架包装盒、落地架包装盒、音响说明书、墙架说明书(暂存于靖江市公安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徐劲松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法官助理 詹梦涵书 记 员 马卓云附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