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1110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钰劼,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娜,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梵音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望新景园******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6WKM0K。
法定代表人:谢天。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梵音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