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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玲燕与台州佰芳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葡澳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民初6617号之一
案件名称王玲燕与台州佰芳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葡澳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玲燕;台州佰芳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葡澳化妆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6617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王玲燕,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台州佰芳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昌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鹏,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宝琳,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葡澳化妆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商位。

投资人:林昌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鹏,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宝琳,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玲燕诉被告台州佰芳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葡澳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后,被告台州佰芳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答辩期内提起反诉,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玲燕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台州佰芳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于同日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玲燕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台州佰芳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玲燕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台州佰芳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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