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871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德隆大润发超市,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津围公路**div>经营者:李刚川,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广,天津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隽溪,天津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德隆大润发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德隆大润发超市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