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238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文雯,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平平,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进贤友得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中山大道**桂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37UKRU4N。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进贤友得利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进贤友得利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