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518号 原告:上海馥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法定代表人:郑博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西县扣扣都可茶饮店,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路**门面 经营者:王妍。
原告上海馥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岳西县扣扣都可茶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上海馥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提交书面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馥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请求,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馥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馥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勤勤 审判员 查世庆 审判员 陈澜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江远 书记员刘柯 附法律相关条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