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818号原告:株式会社那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JUNWOONHO),代理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万宾,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毅(系张万宾表弟),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株式会社那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张万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那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那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那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那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