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325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言娥、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盛岳百货商店,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营东村烟青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00。
经营者:潘建秋。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盛岳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