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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海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4知民初164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海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海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164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江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海申,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海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于2020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被告杨海申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2—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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