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631号原告:南通格桑花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彦英村****内**房。
法定代表人:代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纯冰,南通市通州区北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娟,女,××族,1979年7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风波(系周娟丈夫),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南通格桑花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南通格桑花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格桑花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格桑花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通格桑花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