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02民初5716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德州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湖滨中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1672770447。
法定代表人:杨维星,董事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州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