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永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天丰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永刚,经理。
被执行人:杜树亮,男,汉族,1959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关于河南省永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树亮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知民终97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01执1375号,执行标的为123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四、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永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张永权进行约谈,本院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