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3779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川建材城华泰龙卫生洁具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6。
经营者:程俊卿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川建材城杨寨市场吉祥一街0088号的“华泰龙卫浴大卖场”店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川建材城华泰龙卫生洁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