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555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目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坦洲镇权和通信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1TACN7B。
经营者:吴玉权,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2××××××××××××995。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坦洲镇权和通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