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民初40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洛市商州区XX店,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经营者:鱼娟,女,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洛市商州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