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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商洛市商州区倍乐客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10民初40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商洛市商州区倍乐客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商洛市商州区倍乐客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民初40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洛市商州区XX店,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经营者:鱼娟,女,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洛市商州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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