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203执232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玉民,男,195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玉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203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合理开支7531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大连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2日。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线索。
现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