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19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GOAKSUKGA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郭洋服装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新东街经营者:郭而洋,男,汉族,1977年5月18日生,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闽清县,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郭洋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1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已预交550元,由本院向其退还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