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43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冰倩,女,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景,女,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朵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义东工业区(义乌市坚挺制衣厂内)。
法定代表人:李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威,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冰倩与被上诉人王文景、义乌市朵田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罗冰倩于2020年11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冰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冰倩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上诉人罗冰倩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