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1474号被执行人:田发银,男,1968年4月15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田发银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刑一案,执行内容:罚金30000元,本院(2020)黔01知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发银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在审判过程中,被执行人田发银已将罚金5000元交到本院指定帐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发银(张德金代缴)向本院缴纳罚金25000元,本案案款合计30000元,已上缴国库,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知刑初32号判决第四项:被告人田发银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并处罚金30000元执行完毕。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