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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韩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6民初219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韩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韩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219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组织机构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军,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韩磊,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汉华,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诉被告韩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古井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古井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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