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219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组织机构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军,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韩磊,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汉华,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诉被告韩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古井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古井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