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283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倩倩,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熟溪春意包装材料店,住,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温泉南路东侧仙霞人家****幢第2间店面/div> 经营者:马春影。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明,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系被告经营者丈夫。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熟溪春意包装材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