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467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应珠,男,汉族,1963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传广,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玲莉,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应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勤勤 审 判 员 董华敏 人民陪审员 马世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甘丹 书记员刘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