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668号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T1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于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卞炜琳,女,1985年9月23日出生,××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卞炜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