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629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华欣,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兴旺涂料商行,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建设西路**/div>经营者:朱兴芝,女,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巍巍,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兴旺涂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