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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潇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961号
案件名称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潇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潇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潇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潇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961号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新建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越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明,北京科家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上海潇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陈翔路**********>法定代表人:肖彩芬,执行董事。

被告: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饶平县海利路海利工,住所地广东省饶平县海利路海利工业园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郭木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潇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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