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669号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T1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于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卞炜琳,女,1985年9月23日出生,××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卞炜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同年11月13日,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