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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汉区万佳和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03知民初1212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汉区万佳和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万佳和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03知民初1212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万佳和副食店,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金色雅园(**)**裙楼******商铺/div>经营者:李映茂,男,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锋、徐铭,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万佳和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审理中原、被告就本案纠纷达成了和解,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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